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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9-28
公司購地利息支出 不能報費用

 

來源
工商時報
記者

2009/7/15 王信人/台北報導

內容
南區國稅局表示,因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,公司「投資」土地的借款利息,如果不做公司的固定資產,不能列報利息費用;如有出租收入,可以當成租金收入的減項。

     由於市場喊出陸資來台,國內房地產交易又趨向熱絡,部分公司用閒錢、或向銀行借款,投資買土地,主要為等地價上漲後賣出,賺取買賣價差利潤。南區國稅局表示,公司不能報為利息支出,否則為違法逃漏稅。

     非屬固定資產的投資利息,在會計上有三種不同情況:

     1、如果土地尚未過戶,這筆購置土地的借款利息要「資本化」,列報為資本支出,亦即列入土地成本項下。

     2、土地過戶後,借款利息要列為遞延費用,等土地出售時,再轉作收入的減項。

     3、用於投資用途的土地如有出租者,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,土地租金收入列為當期費用。

     南區國稅局表示,甲公司在96年度列報利息支出900多萬元,其中土地借款利息400多萬元。甲公司表示,這是為了投資購買台南市郊頗具 增值潛力的土地,在96年初向銀行借款7,000餘萬元,96年度確有支付借款利息400多萬元,而且已將該土地出租給乙公司使用,所收取的租金100多 萬元也據實申報租金收入。

     國稅局表示,甲公司這筆借款利息400萬元原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,不過,因甲公司96年度取得土地租金收入100多萬元,依財政部函釋 規定,得在租金收入範圍內認列當期利息費用100餘萬元,其餘300多萬元則轉列為遞延費用,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70多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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