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 二、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: 1.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.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 三、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須同符合下列之要件: 1.海外所得須大於100萬元。 2.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。 3.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。 4.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。 (詳細資料請洽詢勤實佳會計師、律師事務所,電話:02-2751-116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