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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0-22
公司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並收回股票註銷不再轉讓,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與各股東不課證券交易稅。

法律依據
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一 條
關係法令
財政部84.6.15台財稅字第841627652號函
日期文號
財政部98.10.22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
摘要
公司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並收回股票註銷不再轉讓,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與各股東不課證券交易稅。
主旨
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,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,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,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,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,尚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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