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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0-09
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、私立機構、法人或團體辦理

法律依據
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四 款(類)
關係法令
 
日期文號
財政部98.10.9台財稅字第09804092930號
摘要
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、私立機構、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免徵營業稅。
主旨
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、私立機構、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免徵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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